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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 : 2023-03-10 23:37:51 来源:证券之星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河南新宁现代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向股东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及大河控股有限

公司借款,主要用于归还银行逾期贷款,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经

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本次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公司审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

及相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田旭先生、胡适涵先生、张松先生、余帅龙先生、刘瑞军先生、

李超杰先生,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宜,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南霖先生、王国文先生、张子学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宜,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知烈               南       霖             王国文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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